万博ManBetX富岭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股权、或实物、无形资产作价购买股权、债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委托理财、委托、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五条 公司拟实施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投资证券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万博ManBetX,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万博ManBetX,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股东会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下列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万博ManBetX,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三条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投资证券部门、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投资证券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投资证券部门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七条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