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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体育【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金融工具披露示例(1):理财产品投资的分类

更新时间:2025-02-22 08:15点击次数:
 万博体育【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金融工具披露示例(1):理财产品投资的分类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万博体育【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金融工具披露示例(1):理财产品投资的分类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保险合同准则(CAS25)、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披露示例”子系列微信之一,解析内容为理财产品投资的分类披露示例。

  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品种多样的理财产品。就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而言,除对于其作为结构化主体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一复杂判断之外,金融机构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在单体财务报表上如何体现,投资方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在报表上如何体现也是常见实务难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要求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债务工具));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

  2021年1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和2021年4月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指出,企业持有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目列示。

  判断理财产品投资能否以摊余成本计量,重点是分析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万博体育,如果金融资产合同中包含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例如权益价格或商品价格变动敞口)的条款,则此类合同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此外,还有两项特殊考虑:(1)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则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2)如果现金流量特征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也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万博体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极其微小”的门槛非常高,不能因收益率变动很小就认定仅对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其次,“不现实”不是“可能性极小”,基于历史波动情况分析时,需考虑过去跨周期时的波动区间,而不是仅考虑挂钩期间(观察期)的变动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5月30日,IASB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小范围修订,包括对评估一项金融资产是否满足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的支付标准作出澄清并提供进一步指引,针对包含可能会导致现金流量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特定金融工具(比如具有与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目标实现情况挂钩特征的部分金融工具)增加新的披露要求。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主体需要分别考虑利息的不同要素。利息的评估应聚焦于主体获得了什么补偿,而非获得了多少补偿。但主体获得的补偿金额可能表明,主体获得了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补偿。合同现金流量在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时,不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如果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化(不管现金流量变化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主体可能还需要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化不直接相关,那么当且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合同现金流量与不包含或有特征、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1)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业务模式。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应当反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层次。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将金融资产组合分拆为更小的组合,以合理反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层次。例如,企业购买一个抵押组合,该组合中的一部分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管理,其他以出售为目标管理,在该情况下,企业可将该抵押组合分拆为两个更小的组合以确定其管理相关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2)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例如,企业持有一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投资组合,同时还持有另一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投资组合,企业对这两个投资组合的管理采用了不同的业务模式。

  (3)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其中,“关键管理人员”是指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中定义的关键管理人员。

  (4)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企业应当考虑在业务模式评估日可获得的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企业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如报酬是基于所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所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等。

  (5)企业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例如,对于某金融资产组合,如果企业预期仅会在压力情形下将其出售,且企业合理预期该压力情形不会发生,则该压力情形不得影响企业对该金融资产组合的业务模式的评估。

  (6)企业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于同一金融资产组合,集团和子公司对其管理该组合的业务模式的判断通常应当一致。

  此外,如果金融资产实际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评估业务模式时的预期,只要企业在评估业务模式时已经考虑了当时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这一差异不构成企业财务报表的前期差错,也不改变企业在该业务模式下持有的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但是,企业在评估新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这些信息。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需要说明的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并不要求企业必须将所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换言之,即使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或者预计未来会出售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企业在评估其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此前出售此类资产的原因、时间、频率和出售的价值以及对未来出售的预期。此前出售资产的事实只是为企业提供相关依据,而不能决定业务模式。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的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因存在出售情况或者出售超过一定比例而认为其管理相关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影响着企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能力。因此,企业在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将其出售,其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如果企业在金融资产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而言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企业管理相关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此外,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企业管理相关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

  “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的“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本解释所称的财务公司万博体育,是指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注3:本集团以短期获利为目的进行的基金、跟单保理业务合作经营项目资金、银行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明细如下:

  说明:本集团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购买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于2023年12月31日,上述银行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人民币1,088,296.76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3,736,721.67元)。

  本集团将其闲余资金投资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通常有预设的到期期限和预计回报率,投资范围广泛,包括政府和公司债券、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上市和非上市的权益证券,本集团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投资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及股票投资。本集团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说明:于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持有保本浮动收益类结构性存款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737,349,255.93元。本集团不存在向该产品提供财务支持的义务和意图。

  于2023年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为本集团向特定银行购买的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人民币245,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8,000,000,000元),非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人民币1,000,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1,400,000,000元)。

  于2023年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为本集团向特定银行购买的长期非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人民币0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1,000,000,0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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