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ManBetX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中小投资者 这些陷阱咱可别跳12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1至11月份,南阳两级法院共受理涉中小投资者案件175件,审结151件,结案率86.29%,案件的效率、质量指标均稳步提升。会上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提醒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杨某购买南阳某公司的股份,该公司向杨某发放股权凭证并对其分红。2018年1月,杨某向该公司申请,将表决权转让给孙某,公司为此作出决议,将杨某的股权变更为孙某持有,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公司未经杨某许可,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明知15万元股权归杨某所有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杨某在南阳某公司的股东身份。
●意义:在投资时,投资者应依法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明确自身的股东资格和占股份额,避免出现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风险。
●案情:2019年3月,周某、吴某签订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邓州市某养殖公司。吴某投入13万元。后邓州市某养殖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公司设立失败,吴某多次向周某追要投资款,周某微信中答应,但一直未履行。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一直未履行承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周某返还吴某13万元投资款。
●意义:广大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此来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风险。
●案情:杨某甲系南阳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年2月9日,刘某经公证处公证,通知杨某甲召开股东会,但杨某甲未参加。股东会作出决议:变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股东会全程由公证处监督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杨某甲拒不执行此决议,引起纠纷。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协助刘某进行变更登记。故判决:杨某甲协助将南阳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
●案情:深圳某生态公司、范某、廖某分别按51%、25%和24%的出资比例成立南阳某公司。后董事长陈某私刻公司新印章,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范某、廖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确认陈某私刻的公司印章无效,陈某辩称范某、廖某未履行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应驳回其起诉。
●判决: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员绝大多数为控股股东深圳某生态公司派遣,基本不存在对陈某及深圳某生态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范某、廖某两名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故判决:确认陈某私刻的公司公章无法律效力。
●意义:本案裁判灵活把握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适用条件,有效保障了股东及时行使诉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情:2017年,河南某农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股东变更为李某、赵某、钱某、孙某,约定李某出资1000万元,赵某出资800万元,钱某和孙某分别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届满后,赵某剩余200万元未缴纳;钱某、孙某均剩余50万元出资未缴纳。李某以林权证等作价1000万元出资入股,但未将林权证进行出资变更登记。河南某农业公司起诉赵某、钱某、孙某,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钱某、孙某在法庭上以李某未将林权证变更在公司名下为由,拒绝继续出资的辩解不能成立。故判决:赵某、钱某、孙某向河南某农业公司缴纳剩余出资。
●意义:对已出资到位的股东,其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未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南阳某种植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持股。后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孙某、李某以公司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未召开股东大会、未进行分红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李某主张解散公司的理由实质上是指其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故判决:驳回孙某、李某解散公司的请求。
●案情:赵某为南召某公司的股东,2019年3月至8月,南召县某公司的同业竞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向赵某大量转款,其中部分款项用途备注为“知情权诉讼费”。同年7月,赵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南召县某公司以其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
●意义:如果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和善意原则,出于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经营的不正当目的,申请查阅公司资料,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要求。
●案情:2006年11月,南阳某公司、南阳某置业公司、王某等6人与李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公司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但李某认为股权转让费280万元过高,一直未支付,引起诉讼。
●意义:广大投资者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可以选择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审计,充分了解交易股权的实际价值,做到心中有数。
●案情:南阳某艾草公司由赵某占股80%,钱某和王某各占股10%。2011年6月,南阳某艾草公司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作出《股东会决议》进行增资,增资后赵某占股63.3%,钱某占股35%,王某占股1.7%。该股东会决议有3个股东签名万博体育,但王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作出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完全剥夺了股东的表决权,是对股东基本权利的侵害和对公司管理秩序的扰乱。故判决:确认南阳某艾草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意义:该案体现了法院对中小股东决策权的保护,对规范公司治理、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情:2016年3月,沈某、韩某、蒋某、杨某共同认缴出资,成立桐柏某矿业公司。公司成立后,生产时断时续。蒋某遂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判决:经法院主持调解,桐柏某公司全体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沈某万博体育、韩某以一定价格受让蒋某、杨某的股权,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蒋某、杨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退出公司经营,由沈某、韩某两人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万博体育。蒋某撤回起诉,本案调解结案。
●意义:公司不仅关系股东的个人利益,更关系到公司员工、公司债权人、社会产业链等的切身利益,如果有其他途径能够化解股东间的矛盾,恢复公司正常经营,就应避免判决解散公司。